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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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10月,某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xxx。2005年11月7日,某公司因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立案调查,某公司对此在次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公告。2008年5月26日,某公司收到证监会对其作出的决定书,认定某公司2004年年报虚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对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某公司就该情形,于2008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郑某以2005年4月6日至2005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某公司股票,而在证监会公告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后,某公司的股票价格出现波动,给其造成实际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及利息损失。某公司则辩称郑某的损失是由市场风险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与某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郑某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公司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某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该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郑某投资某公司股票的损害结果与某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某公司所称的市场系统风险,故依法就郑某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提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常就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产生争议,对此,我们认为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且不具有以下任何情形: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2021年8月17日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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